利益衝突如何会構成犯罪?

 一名制造商的助理经理被裁定欺诈雇主罪名成立:他以高价将办公室用品和机械零件的采购订单批给他成立的公司,并且没有披露他对该公司的所有权。

一名公共机构的助理经理,协助其表亲拥有的投标者在一份价值数百万元的合约的招标过程中欺骗该公共机构,被裁定犯有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

一家贸易公司的一名生產部主管,将公司的采购款项转移到他父亲和妻子拥有的一家公司,該公司在支付给真正的供应商之前,侵吞了10%的付款,被判欺诈罪。

某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建议该公司在某项目中聘用会计服务,其后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并授予其会计事务所各项服务,而没有向上市公司透露他对该事务所的所有权。 该公司确认假如知道他當中的關係,不会聘请该公司。 他被判犯有欺诈罪。

这个清单可以持续数十页。 利益冲突在商业或公共组织中经常发生。

员工存在利益冲突或未能披露利益冲突(除非故意做出无冲突的虚假声明)本身一般并不构成法定犯罪。 然而,在业务流程/交易中有利益冲突的员工或代理人经常受到诱惑,滥用其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的联系人谋取利益(例如导致公司将合同授予他自己或他的亲戚拥有的供应商),同时故意隐瞒关系,这样的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欺诈。

从以上的欺诈案件中可以看見,这些行为通常包括两个要素:在公司预期或要求申报利益冲突的情況下不披露(掩盖)关系(利益冲突),并以不公平、不当或涉及背信的方式为员工/代理人或其联系人谋取利益。 仅仅不披露而不涉及滥用职权未必會以欺诈案件告终,除非故意做出无冲突的虚假声明。 例如,在 1990 年代后期,一名高级政府官员处理了其配偶的公司提交的個案,並没有申报关系,情況涉及利益冲突的存在,但在确认他对这些案件没有优惠待遇而没有证据他故意隐藏后,最终没有被起诉,而只是被终止服务。

然而,什么是利益冲突并不絕對明确。 总是有人会问:投标人的经理是遠房亲戚、前同事、同屬的专业團體的委员会成员怎么样? 或者求职者是我每年只在舊生聚會见一次的舊同学怎么样?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要求,一些公司對员工需避免的利益冲突作出了狭义定义,例如在供应商中拥有经济利益。 如果公司定下了如此狭义的利益冲突情況需要披露,那么雇员将合同授予他自己没有经济利益的联系人公司时,可以辩称他不知道这构成利益冲突并且是不当的。 为了更好地控制利益冲突的风险,建议(1) 对需要避免和申报利益冲突定立明确要求,(2) 避免对利益冲突作出狭义定义,(3) 举出与公司业务和员工职责相关的利益冲突例子, 但说明这些例子并非详尽无遗,(4) 建议员工在不确定时咨询主管/经理或道德主任,(5) 定明主管的责任,并向主管提供指导如何妥善处理下属的利益冲突,(6)要求披露和管理决定采用书面形式,(7) 为所有人员提供适当的诚信培训,(8) 建立举报机制并要求员工报告违反准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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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而是防作弊顾问的观察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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